
公告日期:2024-03-0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442 号
致: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丛俊律师和李旭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6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建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3 月 5 日 15:00 至 2024
年 3 月 6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等,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914,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70】%。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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