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73878 证券简称:华昌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长远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15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智勇、王维斌、谢孔良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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