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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8:45:10 股吧网页版
华昌新材: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3878 证券简称:华昌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修订)》和《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计
算。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

(十四)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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