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3878 证券简称:华昌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健全董事会行为,提高董事
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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