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3878 证券简称:华昌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 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依照本制度第十二条 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及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投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提出调整建议等。公司可根据投资情况,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应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及涉税事项处理,投资相关财务数据的提供,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对投资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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