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5〕2 号
关于对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华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新材),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编产业园区红旗大道 16号。
戚小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沈红霞,董事、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1 年至 2022 年,因客户或客户关联方将公
司货款回款至实际控制人戚小华、沈红霞的账户,实际控制人未及时转回公司,导致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挂牌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金额 270.53 万元。在上述资金占用情形中,客户或客户关联方将公司货款回款至实际控制人戚小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 1879)账户、沈红霞名下支付宝账户,上述个人账户在报告期内未清除。此外,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个人账户收付款情形。
挂牌公司华昌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 个人账户收付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戚小华和董事、实际控制人沈红霞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公司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且个人账户在报告期内未清除事项涉及挂牌准入条件,因此公司的信息披露错误对监管审查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情节较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处理标准》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华昌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戚小华和沈红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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