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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9 15:52:41 股吧网页版
科源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广东科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时在广东
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国虹路 15 号(科源电气)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天平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8 名,均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952.238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1,952.2388 万股的 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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