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2
证券代码:873880 证券简称:科源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决议行使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母公司同意,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适当地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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