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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8:24:41 股吧网页版
科源股份:北京卓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北京卓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2101

邮政编码:518054 座机:86-755 2619 0043

Add.Room 2101,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Unit 2101, No. 2666 Keyuan South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P.C.518054 Tel. 86-755- 2619 0043

北京卓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6 年 3 月 11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3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股东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3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
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国虹路 15 号(科源电气)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黄天平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5 名,均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52.238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1,952.2388 万股的 100%。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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