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881 证券简称:中科英泰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书面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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