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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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1700-07 号
致: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段振波律师、邓娟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50,149,0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63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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