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2 15:34:25 股吧网页版
巴兰仕: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73884 证券简称:巴兰仕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鉴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群体,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公司制订了《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
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
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或回购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1 个月起至第 12 个
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何
一个期间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或回购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选用增持或回购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且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