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4
正 文 ...... 6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其他问题......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巴兰仕”)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9 月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2025 年 3 月 28 日,本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
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对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补充核查期)巴兰仕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5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
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就答复《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和补充,前述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已作释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相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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