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2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26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巴兰仕、 指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巴兰仕
实际控制人 指 蔡喜林、孙丽娜夫妇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市 易所上市
巴兰仕有限 指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上海晶佳 指 上海晶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汇兰仕 指 上海汇兰仕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浦兰仕 指 广州浦兰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上海晶佳股东
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转系统、新三板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北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巴兰
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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