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7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次修订稿)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吸引和保留人才,健全和完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期权激励计划,强化对公司管理层、骨干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卓越领导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关注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或称“本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期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期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
(三)“三公”原则
公司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力求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暗箱操作、舞弊等行为。
(四)利益共享原则
通过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形成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
激励对象将自身行为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制定、实施、变更和终止。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对企业文化和价值观高度认同,愿意长期为公司服务;
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深刻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
3、有能力、有激情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创造价值;
4、经董事会研究确定有特殊需要的。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将用于激励对公司发展具备重要影响的核心高管、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共计 35 人。
为明确起见,任何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并享有本计划项下权益的前提条件是此等参与不会对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上市(为免异议,“上市”系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确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下同)等行为(以下简称“挂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或者本计划的制定、实施会妨害或影响公司挂牌上市,或者会造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公司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调整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变更、终止本计划。
第四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
本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份。
二、 激励计划标的股份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 876 万股公司股份的期权,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3,448.67万股的 3.74%。每一股公司股份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不得转让、设定担保或偿还债务。
其中首次授予期权 701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0.02%,占公司总股本
23,448.67 万股的 2.99%;预留授予期权共计 17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9.98%,占公司总股本 23,448.67 万股的 0.75%。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份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份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照本计划“ 六、期权的调整方法、程序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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