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转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2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2025 年 2 月 26 日,公
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取消原定于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修订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的审议。待后续核查工作完成后,公司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该议案择期另行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公告。取消部分议案的通知已完成公告,内容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利新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3 月 4日下午 15:00 至 2025年 3 月 5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登记情况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35,317,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71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34,48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3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数 100,830,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810%。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2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并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 4 项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议案》;
3.《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 1、3、4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与以上议案 1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形外,以上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二)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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