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不存在本议事规则第三条情形;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之日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薪酬/津贴、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四)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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