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及《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原 则,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交易关系等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原则上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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