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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1 19:29:41 股吧网页版
瑞红苏州: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
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公司有关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从事财务、法律、秘书、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不具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或者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
人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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