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专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公司统一招聘、录用和考核。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六)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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