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9 号
关于对江苏靓时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江苏靓时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时新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武青路 12 号。
张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婧,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靓时新材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于 5 月 23 日自行派发至股东资金账户。挂牌公司未按照规定于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披露
权益分派公告,后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进行补充披露。
靓时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杰、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于婧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靓时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杰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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