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894 证券简称:八九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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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金额、担保总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
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条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1.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2.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3.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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