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894 证券简称:八九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高效运作。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
司关于交易和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低于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第一款(三)至(五)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审批。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向董事会及股东会提交所涉及资产的
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不得超过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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