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
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能够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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