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09
证券代码:873896 证券简称:海金格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持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2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2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承诺上限;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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