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4]字 1211 第 0656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4]字 1211 第 0656 号
致: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北交所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中的有关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二轮审核问询》的相关问题和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二轮审核问询》问题 6.其他问题
(1)关于可比公司。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 CO 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80%,进行同行业比较的公司包括泰格医药、诺思格、普蕊斯,其中泰格医
药和诺思格 CO 服务占总收入比例为 50%左右,普蕊斯无 CO 服务,与发行人业
务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公开资料显示,博济医药(300404.SZ)是以临床试验为
主要业务的 CRO 上市公司之一,2023 年和 2024 年上半年临床研究服务收入占
比分别为 74.57%和 79.49%,与发行人收入结构相似。请发行人:进一步扩大可比公司选取范围,选取从事相似业务或收入结构相似的公司作为可比公司样本,并补充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收入及成本构成、收入确认政策、业绩变动趋势、创新特征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关于实际控制人配偶参与公司经营情况。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
复,闫晓霞与实际控制人齐学兵为夫妻关系。闫晓霞于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就职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医学总监;2015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商务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首席医学官。闫晓霞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262,500股,持续比例 0.3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闫晓霞曾与齐学兵共同转让所持股份给激励对象。请发行人:①结合闫晓霞持股、任职及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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