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124 第 003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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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124 第 0034 号
致: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委派律师于2025年1月24日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公司的承诺与保证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 15:00-2025 年 1 月 24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签到表、身份证明及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1,788,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53%;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8,842,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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