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417 第 0281 号
致: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金格”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治理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3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前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13:30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金唐中心C座2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15:00-2025年4月1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数为70,631,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41,788,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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