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73896 证券简称:海金格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与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对于当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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