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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08 16:17:04 股吧网页版
天科航空: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08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JTN(XA)意字第 FY0109013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JTN(XA)意字第 FY0109013 号
致: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证券法律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
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有 2 家子公司,分别为鹏钛防务、洛阳航准,其中鹏钛防务系
通过同一控制下收购取得,洛阳航淮系公司 2020 年入资的公司,并增资至持股55.81%。

请公司补充披露:(1)收购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原因和背景,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子公司主要客户,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如存在,请公司补充说明内部交易的最终实现情况;(3)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及合作模式,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说明各子公司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存在依赖,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效控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及子公司《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投资洛阳航准签署的相关投资文件;

2.对公司董事长刘亚进行访谈,了解收购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原因和背景,以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查阅公司出具的《2022 年 1-7 月
抵消分录汇总表》《2020 年-2022 年 7 月天科航空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明细》,了解子公司主要客户,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情况,内部交易的最终实现情况;

4.查阅公司出具的《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及合作、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的说明》;

5.查阅公司股权架构图、对外投资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聘用合同;

6.查阅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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