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73898 证券简称:天科航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
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无论是否已经审计)。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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