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2
证券代码:873898 证券简称:天科航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2 年 9 月 26 日天科航空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成都天科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利润分配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包含以现金方式分配的情况: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金额及其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利润,以偿还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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