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
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翌日,公司发出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了《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0 时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海尔中心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长文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5,131.8474 万股,代表公司 99.38%的表决权。
现场或视频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131.8474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131.8474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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