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900 证券简称:世纪信通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纪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到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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