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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15 15:33:44 股吧网页版
晶阳机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晶阳机电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晶阳机电”)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下发《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
询函”)。同时,鉴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加审
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委托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众会字(2024)
第 01017 号《审计报告》,本所现对加审期间内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就《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 6

问题 4.主要产品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 23

问题 5.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及成长性...... 57

问题 6.未批先建及房产权属瑕疵...... 77

问题 12.募投项目及其他事项...... 91

问题 13.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109
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加审期间事项的查验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2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2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4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4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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