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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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14:00 在浙江海宁市联保路 22 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15:00—2024 年 10 月 1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
开,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讯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9,5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7%。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8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7%。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1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在 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告的会
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候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514,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五、结论意见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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