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3902 证券简称:晶阳机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对外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投资活动。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
督。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披露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
决策: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5%以上的事项;
2、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上述由股东会、董事会权限以下的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
第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的对外投资,且与投资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六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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