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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5:32:48 股吧网页版
晶阳机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3902 证券简称:晶阳机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包括公司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
的行为:被担保方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除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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