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5:33:03 股吧网页版
晶阳机电: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3902 证券简称:晶阳机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等对总经理的要求,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强化公司经营管理和指挥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高公司的领导管理职能和组织效能,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无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借款、对外担保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制订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由总经理确定,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授权事项,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的决策形式,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研发、生产、营销等经营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方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方法;

(五)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报告和汇报,研究、部署和总结公司工作;

(八)编制审定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重要奖惩决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

(九)通报公司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和奖惩决定;

(十)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时间、程序及条件: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并将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