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包
括:
(一)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
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本公司以持有的股权,依
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本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总经理代表本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
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 本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股东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上述委派或推荐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条 本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名或确定。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视事项情况上报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议;
(七)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本公司汇报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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