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等其他主体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
载明的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管理办
法的有效实施。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相关程序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并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经董事会批准可选择多家银行开设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开设专户。公司设置 2 个以上专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在认购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该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交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
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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