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总经办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总经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 应当报告的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三)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 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八)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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