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协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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