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 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
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协助公司及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增强公司运作、决策、管理的透明度;负责与中介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联络,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同时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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