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873906 证券简称:智锂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认购对象签署《股票定向发行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目标公司”)与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同时,沈怀国先生(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甲方签订了《新余袁河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沈怀国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对《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的补充约定,包含了董事会席位、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清算补偿权、反稀释权、回购权、坏账损失补偿等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鉴于:
1.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股份已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并公开转让。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27,150万元(元指人民币, 下同), 股份总数为
27,150万股, 总股本为27,150万元。
2. 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 乙方系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目标公司与甲方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了《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约定由目标公司向甲方定向发行5,000万股股份, 甲方以12,5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目标公司本次发行的5,0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基于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兹议定如下,以昭共同信守:
第二条 董事会
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甲方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推举一(1)名董事候选人,乙方同意,投票赞成并尽力促使甲方推举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标的公司董事的选举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 优先购买权
3.1如果乙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向甲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则甲方在同等条款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2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待转股权前,应就其进行转让的意向首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包括:(i)对待转股权的描述,包括转让的股权数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ii)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的身份;以及(iii)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3.3甲方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购买通知”),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购买通知应当说明甲方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待转股权的数额。
3.4 尽管有第 4.1 条和第 4.2 条的约定,为免疑义,经董事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
计划下的股权转让不受各甲方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定义见下文)的限制。
第四条 共同出售权
4.1若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3.1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 3.2条的规定,按照转让通知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与乙方一同向受让方出售股权(“共同出售权”)。
4.2受限于上述第 4.1 条约定,如果甲方拟行使共同出售权,应在优先购买期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共售通知”)。共售通知应当说明甲方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出售股权的数额。若甲方在优先购买期未能答复或根据本协议第3.1条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应当视为放弃行使共同出售权。
4.3如果乙方虽未全部出售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但以甲方的合理判断会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则甲方有权要求按照拟转让的同等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优先于转股股东出售给受让方。
第五条 清算补偿权
5.1若目标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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