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驰誉证字【2024】第 008 号
河南驰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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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驰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驰誉证字【2024】第 008 号
致: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驰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形式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的。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公告了《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已满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鹏飞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175,900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3.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提案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已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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