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73909 证券简称:海多硅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同意或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九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须提
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及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申请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具备偿债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
(五)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六)反担保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要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的反担保,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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