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授权,是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合规和风险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授权事宜,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权。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临时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
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切实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授权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在《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对包括且不限于由董事会批准的一般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内部能力提升项目等事项授权,授权范围应当符合本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规定的授权事项负面清单所涉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临时授权。一般授权是指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中董事会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一般授权事项,由《章程》《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授权事项,《章程》《经理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订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如需)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条 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系时,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授权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终止: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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