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承诺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的履行及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六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公司以外的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如存在报告期或持续到报告期已披露的承诺,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的具体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在股票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公司、认购对象、收购方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存在业绩承诺等事项,需说明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5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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