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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8 15:34:09 股吧网页版
北京检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治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
取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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